在广西音协网页上公布。
该网页的网址是:http://www.gxwenlian.com/yyxh/index.asp即可查阅。
考级报名表下载地址:http://www.gxwenlian.com/wenben/20060529111411-0.doc
一、报名地点:
南宁市:南宁市建政路28号广西文联六楼601室广西音协。
柳州市:柳州市解放南路四十号泰华大厦二楼鑫金冠琴行。
桂林市:桂林市南环路5号桃园大厦一、二楼。
北海市:北海市北京路东源丰路北海市文联。
玉林市:玉林市人民中路276号嘉诚琴行。
梧州市:梧州市新兴一路201-1号鑫金冠琴行。
北流市:北流市永丰区莲石路90号(永丰小学斜对面)钟华琴行艺术培训中心。
灵山县:灵山县人民会场卡西欧青少年艺术中心。
宾阳县:宾阳县芦圩镇广场二路西排七号未来之星艺术培训中心。
二、报名时间:
2006年5月-6月。具体时间请向各市考点报名处查询。
三、开考科目:
电子琴、钢琴、小提琴、琵琶、古筝、少儿歌唱、成人歌唱、手风琴、萨克斯。各考点所开考的科目各不相同,具体情况向各考点报名处查询。
四、考试时间、地点:
具体考试时段、考试地点请向各考点报名处查询。
五、报名手续、程序:
1、关于报考级别,请考生事先征求指导教师意见,根据本人实际程度选择适当的级别后再填报,报名之后不得改级,不予退款。
2、前来报名者须带报考费、考生同一底版的近期半身免冠照片(护照相)3张(二寸照片1张、一寸照片2张),少儿歌唱考生需出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,领取报名表后按要求填写。
3、钢琴六级以上、电子琴七级以上级别不准跳级,报考这些级别的考生报名时需出示前一级考试合格证书。
4、交纳照片、报考费及填好的报名表。
六、报名费标准:
① 报名费:10元;
② 证书费及邮寄费:20元(考试不合格者,此款凭交款收据退还);
③ 考级费:一级45元、二级60元、三级70元、四级80元、五级90元、六级100元、七级110元、八级120 元、九级130元、十级140元。
以上收费标准全区统一,各考点收费不得高于此标准,如发现违规现象,请拨打电话0771-5627225举报。)
七、填写报名表要求:
1、字迹工整规范、项目齐全、内容准确,考生姓名中的多音字、冷僻字、异体字均须注明汉语拼音。
2、指导教师的姓名、工作单位请向教师本人问清后再填写,不要凭想象随意填写。
3、如有代替他人报名,有些项目不明的,请务必问清后再填,以免发生差错,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八、南宁考点的报名、考试时间、地点及发榜
(一)报名时间、地点:
1、 时间:2006年6月1日—6月23日,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:30—12:00;下午3:30—5:30;6月24、25日上午9:30—12:00。
2、 地点:南宁市建政路28号广西文联六楼601室广西音协(邮编:530023)。
(二)考试时间、地点、开考科目:
1、 时间:2006年8月。(具体考试时段请8月1日起登录广西音乐家协会网页查询,网址:http://www.gxwenlian.com/yyxh/index.asp,也可于考试起始日前三天至考试地点或广西音协看公布)。
2、 地点:具体考试地点请于8月1日起登录广西音协网页查询,
3、开考科目:电子琴、钢琴、小提琴、琵琶、古筝、少儿歌唱、成人歌唱。
(三)考试注意事项:
a)除钢琴、古筝外,其它专业考生需自备乐器。
b)考试时考生须携带“准考证”,未带“准考证”者视为自动弃权。如有在考前丢失准考证者,须及时与我会办公室联系补办事宜。考级结束后,还须凭准考证领等级证书和评语,故请考生保管好自已的准考证。
c)考生与家长到达考试地点后,请在指定的候考室内等候点名,被点到名的考生由工作人员带入考场,家长须在考场外等候,不得以任何方式与评委接触。评委不回答考生及家长任何问题,有问题可与考场咨询处联系。
查询考试结果:可于9月15日起登录广西音协网页查询。
领取评语和证书:请于2007年1月9、10日上午9:30—12:00、下午3:30—5:30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到南宁市建政路28号广西音协领取评语和证书,过期不候,请考生和家长务必按时领取。
附:开考科目的考试内容及要求:
(一) 钢琴:
1、教材:《跨世纪新版全国钢琴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合集》(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执行主编:周铭孙,新华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
1)基本练习:各级考生按照该书中规定的条目及要求进行准备,考试时由主考老师从中抽查一组。
2)练习曲及乐曲:各个级别均须在每级的四类曲目中各选一首(可由自己灵活组合,但不可在某一类中选两首或某一类中不选),共计四首乐曲参加考试。不按有关要求参加考试或擅自减少乐曲数目者,其考试成绩一律计为不及格。
3、其他:除35岁以上人员外,其他考生一律要求背谱演奏。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(二) 小提琴:
在听取辅导教师、考生家长的意见,咨询专家的见解和建议后,现决定,在本次考级中对小提琴考试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。调整的基本原则是:在保持原定级别的技术、艺术水平和标准的前提下,从考试的量上予以适当缩减,借以达到减轻考生负担的目的。调整后的情况见下面的“考试内容及要求”。
1、教材:
1)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新华出版社出版的《全国小提琴演奏(业余)考级标准教材(第一版)》,或《全国小提琴演奏(业余)考级标准教材(修订版)》,两者任选其一,但是,两个版本不可串换使用。
2)《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中国作品集4-10级》(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时代文艺出版社2001年3月第二版)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请指导教师及考生认真阅读教材中“考生注意事项”及其“附:”的内容。
1)音阶与琶音:各级所列各调均须严格训练,考级时可自选一个调演奏。教材第一版的音阶、琶音要按照修订版的弓法演奏。
2)练习曲:各条练习曲均应认真练习。考试时考生自选一首带“※”标记的练习曲应试。取消原来对第七级至第十级的考生可视谱演奏练习曲的规定。
3)协奏曲:除第一级外,其他各级均须自选一首协奏曲的第一乐章应试。考试时,除门德尔松协奏曲必须演奏完中部的华彩段(Cadenza)后结束外,其他的协奏曲均不演奏华彩段。
4)外国乐曲:一级考生可任选其中一首应考。二级以上考生免试。
5)中国乐曲:第一至三级的考生可自选一首民歌或民歌改编的小曲,第三级的自选曲必须是具有换把位的曲目。第四级以上(含第四级)的考生按规定曲目内容自选一首应考(见教材中“考生注意事项”的“附:”,乐谱见《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中国作品集4-10级》)。
3、其他:
1)三级考生要学会换把(自选中国乐曲也须符合本要求);四级考生应学会揉弦(Vibrato);六级以上的考生要会自己调音;八级考生必须掌握跳弓。
2)除35岁以上人员外,其他考生一律要求背谱演奏。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(三) 手风琴:
1、教材:文化艺术出版社1997年1月版的《全国手风琴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(最新修订本)》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1)基本练习:1-8级的基本练习,按《全国手风琴演奏(业余)考级基本练习合集》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考试;9、10级则在考试时由评委临场从3-8级的范围内抽查。
2)乐曲:各级考生须在规定范围内自选练习曲一首、中国乐曲或外国乐曲一首,共计二首。
3、考试要求及其他:手风琴考试内容做了调整,目的在通过减轻负担,提高质量。减轻了负担,教师和考生有更充裕的时间,对作品的演奏进行精雕细琢,培养考生塑造音乐形象的能力和音乐鉴赏的水平,增长学习音乐的兴趣,达到陶冶情操、提高素质的目的。为此,考试内容调整后的手风琴考级,对考生演奏技巧的娴熟程度、演奏的完整性、音乐风格的准确性、音乐形象塑造的鲜明生动性等,都将比过去的要求更加严格。
1)考生参加考试,基本练习、练习曲、乐曲都必须完整地演奏。
2)除9、10级的基本练习可视谱演奏外,其他级别的基本练习及所有级别的练习曲和乐曲一律要背谱演奏。
3)考官可视考生考试情况,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预告:《全国手风琴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(最新修订本)》自1997年出版至今已有8年,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决定予以更换。预计新考级作品集将于2006年5、6月间出版发行(考试要求将另行通知),并在2006年暑期的考级活动中与现行的“作品集(最新修订本)”同时作为正式的考级教材使用。此后,中国音协音乐考级活动将停止使用《全国手风琴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(最新修订本)》,全面启用新考级教材。
(四) 电子琴:
单排键电子琴:
1、教材:《全国电子琴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(第三套)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执行主编:王梅贞,新华出版社1999年3月出版)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1)基本练习:按照教材中的要求实施。
2)乐曲:由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一首钢琴曲、两首电子琴曲(共计三首)参试。
关于用重奏曲目代替电子琴曲目:上述两首电子琴曲目可以用电子琴重奏曲目代替。重奏曲目的考试教材是《全国电子琴演奏(业余)考级重奏作品集第一级至第九级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执行主编:王梅贞,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初版)。
选择以重奏曲目代替电子琴曲目的,由报考同一级别的考生自愿结合,每4人为一组。4人必须都是正式考生,不得有陪考。
以重奏曲代替电子琴曲的具体考试情形是:4位考生在逐人完成《全国电子琴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(第三套)》的基本练习及一首钢琴曲后,再合作选奏一首或两首重奏曲代替乐曲部分的电子琴曲(若只选考一首重奏曲,就还须每人再弹一首电子琴曲;若选考两首重奏曲,就无须再弹电子琴曲。重奏不要求背谱)。
选择重奏的4位考生,必须同时履行报名手续。并在报名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参加重奏考级,工作人员将单独安排重奏考生的报名事宜。
3)视奏与编配:7-9级的考生,须按照专家委员会编的《视奏与编配试题集》中的有关要求准备视奏与编配的考试。
预告:
1、《全国电子琴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(第三套)》自1999年出版至今已近7年,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决定予以更换。预计第四套考级作品集将于2006年4、5月间出版发行(考试要求将另行通知),并在2006年暑期的考级活动中与第三套作品集同时作为正式的考级教材使用。此后,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将在适当的时候停止使用《全国电子琴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(第三套)》,全面启用第四套考级教材。
2、2006年10月初将在北京举办中国音协电子琴考级优秀考生展演活动,各考区及独立考点将选拔推荐考生进京展演。
(五) 萨克斯:
1、教材:《全国萨克斯管演奏(业余)考级教程》(中国音协全国乐器演奏(业余)考级委员会萨克斯管专家委员会编,新华出版社1997年5月初版)。
《全国萨克斯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(第二套)》(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时代文艺出版社2001年3月初版)。
考生可在以上两套教材中任选一套参试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以第一套教材(新华出版社1997年5月出版)参加考试的具体要求为:
1)1—4级的考生,须在各级规定的范围内自选一个大调和一个小调的音阶、琶音及三度音程练习。此外,还须自选两首练习曲和一首乐曲。
2)五级以上(含五级)的考生,除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一个大调、一个小调的音阶、琶音、三度音程练习及两首练习曲外,还须自选两首乐曲或一首协奏曲的两个乐章。
3)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以第二套教材参加考试的具体要求:
1)音阶:1—9级的考生按教材中各级规定的范围准备,考试时由评委从中抽查一组。10级考生则由评委在考试时从1—9级的范围内抽查一组。
2)练习曲:1—9级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带“★”及不带“★”的练习曲各一首参试。10级则从9级的范围内由评委抽查一首。
3)乐曲:1—9级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中、外乐曲各一首参试。其中9级外国乐曲中的《音乐会练习曲》与《野蜂飞舞》两首乐曲,因篇幅均较短,故此按一首乐曲计。10级考生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一首乐曲参试(中、外不限)。
4)8—10级考生加试视奏。
3、其他:
1)教材中标明的速度标记,为考试所要求的基本速度。
2)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(六) 琵琶:
1、教材:《全国琵琶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》(中国音协全国乐器演奏(业余)考级委员会琵琶专家委员会编,新华出版社出版)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练习曲:各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。
乐曲:1—4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;5—8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“*”号及不带“*”号标记的各一首。9—10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“*”号标记的两首,不带“*”号标记的一首。
3、其他: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。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(七) 古筝:
1、教材:《全国古筝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》(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执行主编:邱大成,新华出版社出版)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1)各级曲目中带“★”号标记者为规定曲目,其他均为自选曲目。
2)考生须在本级范围内自选带“★”号标记和不带“★”号标记的曲目各一首,或选两首带“★”号标记的曲目参加考试。
3)报考五级以上(含五级)的考生,必须准备前一级的一首带“★”号标记的规定曲目供评委审定。
4)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,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(八) 歌唱:
成人歌唱:
1、教材:
1)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《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》及《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(部分曲目)附钢琴伴奏谱》,主编:吴雁泽,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。
2)《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(伴奏)》CD盘,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1)参加考试者需要按自己报考的级别,在《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》相应级别的曲目中选唱歌曲两首,其中至少要有一首中国歌曲。
2)参加考试时,考生需自备《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(伴奏)》CD盘作为考试时的伴奏。不得选择其他伴奏录音或自带伴奏人员参加考试。
3)考试时可以移调演唱。
少儿歌唱:
1、教材:《全国少儿歌唱考级歌曲集》(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主编:吴雁泽,半岛音像出版社出版)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1)考生在《全国少儿歌唱考级歌曲集》相应级别的曲目内,自选“必唱歌曲”(有“★”号标记者)和“选唱歌曲”各一首参加考试。
2)所选歌曲有多段歌词,请按该歌曲的“演唱提示”的要求处理。
3)考生须自带《全国少儿歌唱伴奏CD》,按所选曲目编号参加考试。不得选择其他伴奏录音或自带伴奏人员参加考试。
4)各级的伴奏光盘CD都有两张:A盘的伴奏有旋律,B盘的伴奏除前、间奏外,较少有旋律。考生可在两种伴奏盘中任选一种参试。但鼓励考生采用B盘。
5)考试时各级别均可在±大二度以内移调演唱。
考生条件:年龄在6岁至16岁(199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)之间且未曾变声的少年儿童。
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广西考区办公室
2006年5月28日